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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血药物致脑干出血死亡-家属胜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5)南西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平房区谷丰西街17号11门,电话:139451657XX。
原告:刘XX,女,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平房区谷丰西街17号11门,电话:139451657XX。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男,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事实经过:刘XX系原告王XX之夫、原告刘XX之父,刘XX于2015年4月21日因双前臂双手及颜面皮肤肿胀入被告风湿科,经******到5月8日时被告知可以出院,准备办手续时在病房走廊昏倒,被医生送到脑外科******,诊断脑干出血,入ICU抢救,5月11日19时因脑干出血、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死亡。
原告查看用药明细发现被告使用舒血宁、通塞脉片、松龄血脉康胶囊、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等血管类用药17天,而患者生前无任何心脑血管疾病,原告认为如此大量用药致使患者脑干出血而导致死亡。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原告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医大二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XX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50%。
法院判决具体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医疗费5130.36元;
二、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
三、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护理费1433.79元;
四、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死亡赔偿金226090元;
五、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六、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被抚养人生活费20583.75元;
七、 被告哈尔滨某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丧葬费11009元;
八、 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赔偿原告王XX、刘XX鉴定费5500元。
合计3207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