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刘律师
电话 18088705233
座机 82288061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摘录:
( 2016)黑0103民初8574号
原告刘某东,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刘某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刘某利,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诉事实及请求:原告刘某东与患者于某是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原告刘某全、刘某利。于某因之前在被告处体检过,故于2016年4月11日再到被告处体检,经一系列检查后,告知基本正常。于某回家月一个月后,无诱因出现腹胀、乏力、食欲不振,经检查诊断为肝癌,于2016年6月8日转院至天津肿瘤医院,核磁检查报告右叶右15.4X11.2X15.2CM实性站位,诊断为肝癌。医生告知已无手术机会,只能吃药减轻病痛,于某于6月20日出院。7月2日病情加重,出现意识模糊,入龙江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肝性脑病、肝癌、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糖尿病、高血压,经抢救无效。于某于7月9日死亡,死亡诊断肝癌。三原告认为于某在被告处体检后,很快诊断出肝癌达到很大占位,是被告的原因未能发现只是延误******,失去宝贵的******机会,与于某的死亡有关,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70.223元、护理费1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死亡赔偿金3088.2元、丧葬费2444.1元、交通费826.56元、住宿费323.6元,以上合计38330.48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5230元,合计93560.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一、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报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鉴定机关未******了解、掌握于某的病情及诊疗情况,仅依据仔细查阅病案和辅助检查等医疗资料,作出鉴定结论,系认定事实不清,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三、医院的体检完全符合医疗规范,诊断结论正确,不存在任何过错四、鉴定结论以体检超声漏诊存在过错判定参与度10%,未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医院不应承担于某任何赔偿责任。体检行为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并非以******疾病为目的,医院对于某的诊断中已经明确病情并建议检查,故医院在体检中无过错。六、依据鉴定结论,于某死亡与体检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精神抚慰金问题。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鉴定意见:被告哈尔滨市某医院在对于某体检时发现肝脏异常,未发现肿块,但一个半月后发现巨大肿物,应属******次体检超声漏诊存在过错。于某的死亡与被告哈尔滨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体检超声漏诊存在过错参与度通常为10%。故哈尔滨市某医院应对于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作为于某的******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诉讼。
判决具体如下:
一、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医疗费1892.30元;
二、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
三、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护理费261.71元;
四、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住宿费2 38.6元;
五、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交通费396. 16元;
六、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丧葬费2444. O5元;
七、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死亡赔偿金29043. 60元;
八、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九、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刘某东、刘某全、刘某利鉴定费523元;
合计:3998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