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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
蔡某,女性,56岁。蔡某于2014年12月因在场院劳动时被铲车撞及压伤,急送至绥化某医院处抢救,诊断为:血胸、多发性骨盆骨折。蔡某入院后被收入骨外、胸外和普外科,并且接受手术******。在住院期间,蔡某多次强调******,院方也记载了腹膜刺激等现象,但院方一直未予以正确的处置。直至胸腔闭式引流后,******症状未得到改善,蔡某才被转到腹外科。转科后,经剖腹探查发现患者肠管破裂,腹腔积液3500ml液体,肠管网膜脓苔等情况。院方针对蔡某做了行肠破裂修补术,但***终蔡某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刘剑锋律师代理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剑锋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院方接诊后检查不细和措施不当导致蔡某病情延误******违反医疗规定,其过错的医疗行为与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院方认为:对新讼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依据不足,请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同时请求法庭依法重新组织鉴定。并且,医疗费用应扣除患者原发疾病的相关费用。
原告通过法院委托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由于院方对被鉴定人肠道损伤破裂未能及时诊断,以至于延误************时机,因此在******措施及******方案的设计上存在诊断不清,******不当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对此案依法作出(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60号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46,73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护理费7,455.66元、丧葬费22,018.00元,死亡赔偿金209,06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鉴定费5,500.00元等费用,法院对刘律师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绥化某医院赔偿蔡某家属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