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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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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反应后延误诊断死亡获赔50万

更新时间:2016-04-29 15:28:16点击次数:1644次字号:T|T

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3)南西初字第00206号判决书

张某,女性,59岁。张某于2013年5月因******、乏力、咽痛到牙克石市某医院就治。由于输液反应,张某出现休克现象,后被转院至哈尔滨某医院继续就治,但***终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刘剑锋律师代理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剑锋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张某因病入牙克石市某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输液反应,张某出现休克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通过法院委托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黑新讼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5-0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牙克石市某医院与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法医学参与度的理论参考系数为70%。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牙克石市某医院经司法鉴定存在医疗过错,应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认为:同意按司法鉴定意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尸检费、司法鉴定费也应按70%比例承担。

   判决结果:对此案依法作出(2013)南西初字第00206号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593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护理费3668元、死亡赔偿金35695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4519.40元、复印费178.22元、尸检费6900元、司法鉴定费4500元、交通费71.4元等费用,法院对刘律师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牙克石市某医院赔偿张某家属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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