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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4)双民初字第1327号判决书
王某,女性,1968年出生。王某于2014年4月因******到双城市某医院就治,该医院医生为患者开药,但是未见好转。两天后,患者被告知进行彩超检查,院方诊断王某患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当然,院方为患方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术后患者出现高烧不退、胸腔积液等情况,后转哈医大院医治出院。
后来,刘剑锋律师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剑锋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由于院方检查不细致诊断错误而实施手术,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院方认为:院方对王某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予赔偿。
原告通过法院委托龙威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王某开腹探查术后为九级伤残,术后五个月医疗终结,******次住院剖腹手术后及二次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之后一人护理三个月,另急性胰腺炎发病后需一人护理二个月。
判决结果:对此案依法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1327号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9110.87元,法院对刘律师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双城市某医院赔偿王某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