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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0)兰民一初字第58号判决书
杨某,女性,1981年出生。杨某于2009年在兰西县某医院做剖腹产手术,住院6天后出院。出院后杨某发现刀口有脓水流出,腹部疼痛难忍,遂到该医院进行复查,该院为杨某做了剖腹探查手术,发现子宫切口左侧全层裂开,腹腔粘连、线脱落并有白色脓性分泌物附着,恶臭味,感染较重无法处理将杨某转诊到黑龙江省医院******。省医院为杨某做了子宫切除手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子宫膀胱粘连松解术,住院******10天后出院。
后来,刘剑锋律师代理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剑锋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杨某术前身体状况良好,术后杨某家属悉心护理,术后13天出现如此严重的感染以致子宫切除,完全是因兰西县某医院的医生在行剖腹产术中因器械******不当或手术操作不当等行为导致的医源性感染,***终造成的杨某子宫全切除成严重的残疾,给杨某的身体、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
院方认为: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院方医护人员都按照诊疗护理常规开展的诊疗活动,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并且杨某切口感染发生在离院一周后。
原告通过法院委托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绥医司鉴(2010)法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杨某出院后对症******4个月终结医疗;2、杨某属于七级伤残;人民法院认为:院方无证据证实其自身术中无过错及此与子宫次全切除无因果关系。院方不行使申请鉴定的权利,构成倒置举证责任的举证不能,应依法推定被告施行的剖宫产手术有过错,该过错与子宫次全切除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对此案依法作出(2010)兰民一初字第58号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对刘律师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兰西县某医院赔偿杨某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