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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2)里民一初字第867号判决书
张某,男性,1963年出生。张某2006年7月因右腹股沟嵌顿疝入伊春某医院******,经常规检查后为张某行右侧嵌顿疝还纳术。张某出院后长达五年腹部疼痛、浑身无力、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多次诊查,没有查到病因。张某于2011年因贫血待查入住哈尔滨某医院******,哈尔滨某医院为张某实施终端小肠横结肠侧侧吻合远端小肠切开取异物手术,异物为手术大纱布。
后来,刘剑锋律师代理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剑锋律师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整个手术过程中伊春某医院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缝合皮肤前该院医生没有做到本职业医生常规的详细检查,却在手术的整个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疏忽和过错,将纱布落入张某体内,故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认为:院方对事故的发生不予认可,认为其他医院也有责任。
原告通过法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哈工大医司鉴字(2012)医鉴字第33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张某遗有肠粘连和短肠综合症,上述后果是伊春某医院将大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腹腔的过错导致的,该医院应负完全责任,伤残等级为八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伊春某医院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伊春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对此案依法作出(2012)里民一初字第867号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1335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护理费46669元、误工费215521元、伤残赔偿金9417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2281元等费用,法院对刘律师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伊春县某医院赔偿张某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