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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
(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燕XX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寿金大厦。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男,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省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82号。
被告: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黑河市爱辉区兴林街24号。
原告诉事实经过:2013年11月3日下午,原告被他人摔倒致伤左腿扭向外侧,当时被自己扶正,马上到被告黑河市第二医院就医,医生看所拍X线后告知是三叉筋和韧带断了然后回家休养,回家后始终疼痛难忍,7日到被告黑河市第二医院另外医生让做核磁检查后医生说没什么问题,但家属不放心,9日到被告省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交叉韧带损伤,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11月14日行左大腿截肢术,11月27日出院,原告依靠假肢活动,但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综上,被告黑河第二医院诊疗不规范,遗漏检查导致诊断错误延误病情,被告省医院没有尽到详细检查和诊断,简单处置手段造成原告被截肢的后果二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丧失器官,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终生残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426534.0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燕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之缺陷,但该缺陷与患者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2.黑龙江省医院在对燕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3.黑龙江省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燕XX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判决具体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伤残赔偿金177997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护理费9848.3元;
四、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医疗费10940.07元;
五、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假肢费25255元;
六、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误工费33948.86元;
七、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住宿费2367元;
八、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交通费1669.5元;
九、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更换假肢费104400元;
十、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给付原告燕XX精神抚慰金17500元。
合计38482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