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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摘录)
(2016)黑1202民初955号
原告:管X,女,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向阳村4组3号,电话:131636363XX。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男,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绥化市双河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胡海林,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江西门十字街道南
事实经过:原告于2013年3月17日因******到被告处******,被告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在当日手术,术后未向家属看到切除组织和作病理,19日出院,出院后时常******,直到2015年7月6日为明确******到哈医大一院,诊断阑尾周围脓肿?故在7月7日入哈尔滨市朝鲜民族医院住院手术,右半结肠切除,手术记录记载“…..肝下见完整阑尾…”,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在2013年手术时没有切除阑尾,一致持续病痛两年,并切除右半结肠。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鉴定意见:(一)双河医院对管XX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次的手术参与度为100%,第二次手术的参与度为50%。(二)剖腹探查及右半结肠切除术的医疗终结时间为10个月。(三)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四)剖腹探查及右半结肠切除术的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每日护理2人,余为1人。(五)营养期限120日。
开庭后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双河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管XX各项医疗损失8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给付。
二、原告管XX今后一切的医疗后果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双河中心卫生院无关。
三、原告管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